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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核类)
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核类)
审批子项目名称: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核类)
审批子项目编号:HDXS—RSSH—002—3—200
3审批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国发[1989]8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在京有常住户口,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997]106号第一条第二款):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人员;
2、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
3、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
4、在京一方年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5、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
6、凡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存档时间(不含在其它人才服务机构存档时间)可以累积计算。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申请(申请署名必须手写);
2、调京人员单位接收函。由集体、民营、私营等企业接收的需由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或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接收函上需经办人签字,留下联系电话;
3、夫妻双方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4、调京人员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5、有随迁子女的需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6、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8、在京一方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9、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
10、填写的《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此表在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领取,公司盖章后到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核实并盖章;
11、填写的《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两份)、《调京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本岗位责任人:流动调配科受理人员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给予申办人,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一、二、三条)
1、申办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2、京内一方受聘于北京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常驻户口,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或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或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
3、在京一方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的需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或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或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或在京一方处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
4、拟调京人员的档案记载与本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相符。
本岗位责任人:流动调配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意见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不同意受理意见的,中止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科长及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审批流程表》并签署同意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上报
工作标准:
1、按时上报市人事局;
2、上报材料真实、完整、正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由市人事局告知。
第二篇: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来源:北京市人事局网站日期:2025-09-06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在京一方受聘企业情况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驻京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申请。(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2、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在京一方情况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户口本。(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二、三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3、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京外一方情况证明材料:结 1
婚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同意调出函、同意接收函、本人档案、本人鉴定、近期体检表,如有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二胎生育证明)、在校学习证明或待业证明等。(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二、三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4、审批流程表:《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四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
[1997]106号)第二条)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属本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一条第一款)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
3、京内一方受聘于北京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常驻户口,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或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或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一、二、三条)
在京一方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的需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或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或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或在京一方处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
[1997]106号)第一条第二款)
4、拟调京人员的档案记载与本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相符。(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第四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第三篇: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京)需准备的材料
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京)需准备的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办理人须提交的材料
京方人员:
1.报北京市的个人申请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5.本人结婚证及复印件
6.户口本(卡)及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变更页的复印件
注:户口中的家庭住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应与本人所填表格一致,户口中须注明已婚
7.独生子女证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的在校证明
8.诚信声明(通过人事在线网站下载),须夫妻双方签名
京外人员:
1.人事档案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5.本人结婚证及复印件
6.户口本(卡)及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变更页的复印件
7.干部身份,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人事局制)(一式三份),《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一份),均通过人事在线网站下载
8.京外方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及组织鉴定(须注明未参加法轮功)
9.调入北京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10.体检表
第四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
一、政策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
(一)在京一方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现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人员。
(二)在京一方达到《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
【1991】12号)有关条件的,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工作程序
(一)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长复核—人事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的程序进行。
(二)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分院行文申报人员进京材料。
(三)北京分院经审核报送有关领导批准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依照政策规定予以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统一出具人员进京调函,一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两份发往报文单位(分别用于调动人个人档案、单位文书档案存档,去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迁户手续持复印件即可)。调函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四)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收到进京调函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办理跨地区调动手续,积极
配合做好调动人员工作关系的调转、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事宜。
(五)人员调动完成后,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人员进京审批材料、进京调函、从京外调入人员关系调转手续(包括行政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
四、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人员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按两类形式办理:京外一方系社会在职人员(含现暂无工作单位,但档案在政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和职业中介机构存放,涉及工作关系转接、工龄计算和社会保险接续的流动人员)的,按“工作调动”办理;京外一方系农业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系指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事宜的人员)的,按“迁户”办理。
(一)需审核材料
1、在京一方
(1)常住户口卡、岗位类别(干部或工勤岗位)和职工关系证明(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行政职务任命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等视情况任选其一)、结婚证、业务工作考核材料;
(2)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材料,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聘任文件、职务任命文件、获奖证书等。
2、京外一方
(1)常住户口卡(含首页和本人页,若为单位集体户,不能提供首页的,可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按社会在职人员,城镇无业人员、农业人口三类甄别。属于社会在职人员的,应审核其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如工作关系已经转移到京,请审核京外单位开出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城镇无业人员应提供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农业人口以户口本上标注性质确定,勿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3、随迁子女
系独生子女的,应审核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常住户口卡(随迁子女户口应与调动人在同一户口本上)、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还须审核《二胎准生证》。如涉及再婚情况,应审核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
(二)审核要点
1、对照有关人员人事档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注意核清核实人员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2、审核相关人员是否具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政策规定条件,各类材料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晰,主
要证明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
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基础上,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承办人填写《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附表3)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汇总形成报批材料报领导审批。
五、申报材料
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完成审批后,向北京分院行文报送人员进京材料。
(一)上报材料
1、京外一方为社会在职人员,按工作调动办理的情况。
(1)《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X X X同志到京工作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职工关系证明复印件(二份);
(5)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6)在京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如符合多项条件,请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申报条件并以此报送材料);
(7)京外一方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的常住户口材料(含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二份);
(9)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需附二胎准生证。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2、京外一方系农业人口和城镇无业人员,按迁户办理的情况。
(1)《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X X X同志户口迁京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在京一方职工关系和岗位类别证明复印件(二份);
(5)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6)在京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如符合多项条件,请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申报条件并以此报送材料);
(7)京外一方相关证明材料。系农业人口的,已户口卡上标注的户口性质为准,不在另附材料;系城镇无业人员的(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的常住户口材料(含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二份);
(9)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需附二胎准生证。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要求
1、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材料申报,应严格按照人员类别和办理形式进行。
2、上报函件:应内容完整,表达清晰。其中应重点表达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京内方现任职务、职称;二是简要介绍拟调人及随迁人员的基本情况;三是说明在京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情况。
3、报送表格:应由各单位从事人事调配工作的同志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要求内容完整。
4、附件材料:应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复印,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在此基础上开列材料清单,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承办人及处室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按上报材料清单顺序摆放。
第五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
2025-11-21 16: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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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25]9号 服务条件
一、申请主体
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作为申请人,由夫妻分居中在沪的(在沪)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二、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
2、申请人(在沪方)本人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3、申报单位的营业制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以上证件核对元件、留复印件)
4、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单位、调入单位、申请人分别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调出单位为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
5、调入方的学历(学位)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在沪方的学历(学位)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在沪方的学历、学位作为申报条件的,还需提供学历、学位验证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双方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还需提供职称批复证明;
7、调入方由本市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
8、调入方在沪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入函或者聘任期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并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户口簿上不能准确反映出在沪方何时何原因进沪的人员,另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10、婚育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无子女:结婚证书、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留原件)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
11、反映调沪方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住房产权人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申请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的意见;
12、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调入方的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
注:申报单位必须对所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申报流程
1、凭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至服务窗口领取《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本市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等相关材料。
2、根据《服务指南》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的人事专员提交服务窗口。
3、服务窗口受理后,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通过后,通知申报单位领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令”、“确认单”等证明。
4、调动人员持《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沪落户确认单》、本人身份证倒本市落户地区(县)公安分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5、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调令》到外省市原单位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
6、调动人员到本市调入单位报到后,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须填写完整)并加盖调入单位公章。如人事档案需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应当及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7、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存档凭证》到原调沪手续承办部门换领《申报户口证明信。
8、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落户地址户口簿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